代 辦 小 型 企 業 創 新 研 發 計 畫 (SBIR) 補 助 申 請

主辦單位:技術處
SBIR計畫成立背景
SBIR
計畫就是「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mall Business Innovation Research)」,它是經濟部為鼓勵國內中小企業加強創新技術或產品的研發,依據「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及輔導辦法」所訂定的計畫,期望能以此協助國內中小企業創新研發,加速提升中小企業之產業競爭力

本計畫依申請之研發計畫屬性分為「創新技術」與「創新服務」,並依申請階段分為「先期研究/先期規劃」(Phase 1)、「研究開發/細部計畫」(Phase 2)與「加值應用」(Phase 2+),再依申請對象區分為「個別申請」與「研發聯盟」。

申請資格:
() 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合於下列基準之事業:
1.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或經常 僱用員工數未滿 200 人者。
2.除前款規定外之其他行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 未滿 100 人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
1. 5 年內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者。
2.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3. 3 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4.就本補助案件,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5.最近三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 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6.公司負責人及經理人具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三條所稱投資人 之情事。
若有上列情事,經濟部得駁回申請或依職權撤銷補助並解除契約。

註:「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三條所稱投資人,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 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依規定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者。 前項所稱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投資第三地區之公 司,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百分之三十。
二、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 前項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在臺灣地區之投資,不適用外國人投資條例之規定。
()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我國管轄區域內。
()外國公司得先提出計畫申請,惟應於審查通過簽約前符合上述資格。
()申請「創新服務」計畫者,得為從事研究發展活動相關業務具有稅籍登記之事務所 及醫療法人。
()以「研發聯盟」形式申請計畫者須為中小企業,但得與學校、法人或國內、外研究 機構共同申請。聯盟半數成員須為中小企業,且每一中小企業成員以參與 1 項研發 聯盟推動計畫為原則。
()如先執行 Phase 1 後再申請 Phase 2,須待 Phase 1 結案且經 Phase 1 委員同意後,始 得申請 Phase 2

申請時程:
本計畫所指正式收件日係申請者依本須知規定備齊應備資料遞件申請,經計畫辦公室確 認無誤後,除以電子郵件通知,另以專函通知正式收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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